山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名单以晋环函【2021】27号文件为准。统计表中已明确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指标要求的,其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且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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