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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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

本贴由 环保资料库 发布于 2021-05-12 14:57:52 310次浏览0人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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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2日
 

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区别和联系01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责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实验室内部:体系运行维护、文件控制、不符合/纠正/预防的组织处理和实施、内部审核、内部监督;(2)实验室外部:外部审核前期准备接待、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投诉处理、分包方质量审核。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主要为两个方面:(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检验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备操作指导书以及各种技术类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确认等;(2)确保实验室运行质量所需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的供应和技术保证。02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关系1、相互独立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两个方面,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着重点自然也不同,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都有具体的职责和权限。技术负责人侧重于技术活动的运作,与检测活动有关的人、机、料、法、环都要达到要求,例如人员的能力、设备的使用、样品和消耗品的控制管理、方法的选择、检测环境的控制等,通过有效的手段和决策,保证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准确。而质量负责人则侧重于对体系运行的保证和维护,包括管理规定的健全,不符合情况的监控,关注客户的要求,执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及管理体系内部的定期审核评价,接受外部审核,改进跟踪。质量和技术两个方面,权责明确、岗位平等,工作相对独立,是实验室管理的统一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推进和完善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检测质量。2、相互配合在具体的各项检测活动中,质量和技术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形影不离,往往是既有技术的形貌,也有质量的影子。比如“要求、合同或标书的评审”要素,合同评审的主体,合同评审的流程,合同评审的输入、输出,合同评审的记录等都需要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要求,但是合同评审过程本身却是一个技术活动的过程,需要从技术的角度确定合同是否可行,是否可以进行检测,是否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等;再比如“记录”,记录的及时、记录的完整、记录的清晰、记录的编号、记录的更改、记录的归档等等都是质量要求,此要素也是管理要求的一部分,但是记录的准确则必须从技术的角度给予保证,必须符合数据的采集、数据的修约、极限数据的处理、临界数据的处理要求等;同样,比如“样品的处置与管理”,样品的处置的要求就同时包括质量和技术部分,不能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和结果的判断,同时也需要满足相关的流程要求和保密要求。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生相容,可以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赖,共同发展。很多问题表现是管理问题、质量问题,但要真正解决,则要靠技术手段;同样技术问题,也需要质量方法来固化,来推动。3、相互监督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仅相互配合,还相互监督。单从质量或技术的角度考虑问题,往往是不全面的、容易走向极端的,这就需要双方相互监督,共同进步。不重视技术,结果是显然的,检测数据不准确,试验结果有误,造成无法弥补的问题。同样,不重视质量,管理混乱,技术无法固化,同样的问题可能重复发生,浪费人力物力,也不利于实验室的发展。只有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结合起来,协调一致,实验室才能更好更快的持续发展。03质量与技术结合1、质量与技术互相渗透质量与技术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每一个都是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质量负责人懂技术,技术负责人懂质量,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双方的配合与监督将更容易进行,双方的交流共容易达成共识,从而高质高效地解决实验室这个整体存在的问题。技术负责人懂质量,就可以用质量管理的手段为技术服务,那么,如何保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如何控制影响检测的关键环节,如何使先进的技术固化,就更容易实现。而质量负责人懂技术,则对关键质量控制点的选择,对内部检查审核点,对不符合的处理,对纠正措施的验证,都会更准确和有效,也更容易提高质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实验室管理中,需要培养具备质量知识的技术负责人和具有良好技术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复合型人才是最佳的选择。2、质量与技术互相分享检测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既涉及质量又涉及技术,因此,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共同参与、协调一致就变得更为重要。双方侧重点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更容易从不同的专业方向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和改进举措,更容易擦碰出智慧的火花,推进实验室的发展。因此,质量与技术负责人之间需要经常沟通、乐学乐教,立场明确下取长补短,共同推进。对于实验室而言,数据和报告为最终输出的“产品”;只有质量和技术共同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制造出客户满意的“优质产品”,才能使实验室持续改进。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到底能不能是同一个人?这个问题,许多从业者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即便许多培训教师和行业大咖,也持不同观点。认为同一个人可行的,理由如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同一人兼任技术和质量;我们公司就那么几个人,身兼数职才符合实际;同一人兼任两职,能更好的衔接技术与质量,避免技术与质量两个部门整天吵来吵去,会更高效更专业。反对者理由如下:技术与质量需要相互制衡,不能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若一人兼任两职,那关键人员代理人这个要求就很难满足,因为,很难再去找到一个既懂质量又懂技术的全能人士;如果可以一个人兼任,那各种标准要求里,何苦还要如此明确的提出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两类人员呢?何苦还要费尽心思去区分技术工作和质量工作呢?这些概念的提出,明显就是为了区分这两类人啊!还有许多其他理由,此处不再罗列。正方反方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但好像又都无法完全说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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