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迎来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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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迎来利好政策!

本帖由北极星光伏班长发布于2025-01-07 09:58:50217次浏览0人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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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光伏班长
01月07日
 

12月5号,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一个特别重要的文件,叫做《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咱们电力领域接下来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因为它把很多事情都说得明明白白了。 今天,咱们就来解读一下,看看电力领域接下来会有啥变化、啥趋势、啥方向。首先,这个文件提到了一个新概念,叫“新型经营主体”。 那啥是新型经营主体呢?以前肯定有传统的、老的经营主体嘛,所以文件第一条就说了,新型经营主体是那些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还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还分两类,一类是单一技术类的,另一类是资源聚合类的。后面文件也对这两类都进行了详细介绍。资源聚合类里面,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微电网这些。 这里我给大家总结一下,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指两类: 一类是以新能源电力为代表的能源生产商,比如分布式的光伏、风电、储能这些; 另一类是电力负荷的能源聚合商,像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这些就是。为啥要给它们起个名字叫“新型经营主体”呢?其实就是国家想给它们一个身份,让它们今后能参与到整个电力交易过程中去。这里面我觉得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文件第二条提到了,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以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电力领域,大家都知道,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类、配电类、供电类,这个资质要求可不低,不是那么好拿的。这次给你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你直接就豁免了,不用去拿这个业务许可证,直接进行相关备案就能参与到市场经营中去。而且指导意见里还说了,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要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第二条里还有个内容我觉得特别重要,就是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要开展智能微电网的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不过,后面这句话很重要,就是新能源绿电直连这个事,这不就是我们前几天讲的隔墙售电吗?那我们之前讲隔墙售电为啥这两年没推开呢? 核心原因在于,第一,市场价格机制不明确;第二,没承担相应的交叉补贴等费用。 文件第四点里就提到了,新型经营主体要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担等相关费用,包括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等等。 这些就是告诉大家,隔墙售电今后要收费,收什么样的费用都告诉你啦。第三条里面提到,新型经营主体要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这条是告诉大家,你要通过技术手段去实现能源生产和消纳的安全可控。后面还有说,鼓励调节容量5MW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这说白了不就是隔墙售电的事吗?以后相关的分布式光伏,鼓励你直接成为一个电厂,你可以就近去卖电,或者参与电力市场的辅助服务,去搞什么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等等。这里面也提到了,对于电网企业要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的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者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咱们现在整个大电网其实是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以前的这些新型负荷,只能去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没法接入到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里头的。所以这次这个意见里面加了一个“或”,其实相当于给新型主体又开了一个大口子,以后这分布式的能源你可以直接进入到大电网。 当然,前提是你要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包括里面还提到了,新型经营主体要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去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说白了,你想来参与到整个大电网中,可以,但是别给大电网添麻烦,你自己还得管得住。第四条里面关于资源聚合类的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要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这块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咱们现在所有的充电站,这些充电站对于电网来说就是一个负荷。但是对于一个个的零散充电站,怎么去管理它、怎么去调度它,对于大电网来说是很讨厌、很麻烦的一件事。那现在如果有个资源聚合商说,我能够把这些零散的充电站全部都给它聚合起来,统一管理,我把这些负荷打包之后,统一去参与整个电力市场,然后对这些电力负荷进行相应的调度、管理,这块就是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的价值。 第六条里面提到了,要完善相关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里面提到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后是可以参与到电力的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的现货交易。这次意见对于分布式能源来说,绝对是一个大利好。 第一,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第二,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第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第四,提供多样化市场交易机制。 当然啦,这需要一步一步地完善、摸索。咱们再细说说这个新型经营主体的好处。以前,那些分布式的光伏、风电、储能啥的,可能就像散兵游勇一样,难以在电力市场里发挥大作用。现在好了,有了这个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它们就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力的整体,参与到电力交易中去。而且,因为它们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还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 所以能够更好地适应电力市场的需求,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电力服务。再来说说这个隔墙售电的事。以前为啥推不开呢?除了市场价格机制不明确、没承担相应的交叉补贴等费用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比如技术上的难题、政策上的限制等等。 但是现在,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相关政策的完善,隔墙售电有望成为现实。这对于那些想要自己发电、自己用电的企业来说,可是一个大大的好消息。它们可以通过建设智能微电网等方式,实现新能源的就地消纳和绿电的直连供给,从而降低用电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当然啦,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们需要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担等相关费用,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能源生产和消纳的安全可控。但是这些都是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确保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呢,这个《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咱们电力领域来说可是一个大好事,在不久的将来,新型经营主体将会在电力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咱们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效益。所以呀,大家一定要好好研究研究这个文件,抓住这个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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