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家能源局网站针对网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留言进行解答。邮件内容 (一):如有一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本新规出台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设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本项目是否需按自发自用重新办理备案证及接入方案。新能源司答复: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项目分类和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不一致,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邮件内容 (二):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用地红线”应如何理解。是以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按宗地图红线区分。新能源司答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中的“同一用地红线”,除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外,还需明确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是否为同一户号。对于同一用电户号的不同地块,需按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邮件内容 (三):您好,能源局发布最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请问这里“本办法发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还是2025年1月23日?新能源司答复:本办法发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邮件内容 (四):2025年1月17日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仅仅是针对“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还是针对“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为大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新能源司答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特指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于普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主体。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探讨光伏及储能行业技术发展新趋势,2025年4月22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将于江苏南京召开“2025分布式光储创新论坛”,携手行业各方共谋、共思、共享,共同促进分布式光储高质量发展。 欢迎大家扫码进群持续沟通交流
点赞
加热
收藏
京ICP证080169号京ICP备09003304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58号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 字第13229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200384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101052014340号
Copyright © 2025 Bjx.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致老用户的一封家书
各位北极星论坛的老用户们,时至今日北极星论坛已经陪伴了我们很多年,但是这并不是一封告别信,而是通知各位坛友,新的征程即将开始!
2024年1月1日后,原北极星论坛会关闭,退出历史的舞台。新的社区(北极星社区-电力环保能源论坛|技术交流|资料分享平台)即将开始!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原论坛只能浏览,无法进行回复/发帖等任何交互性行为。
新社区将传承老论坛的意志,以服务好所有用户为核心!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更好的用户体验,最新的行业资讯,以及丰厚的积分兑换礼品,
各位坛友,我们在这里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