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正式落地。这份政策文件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性定义了绿电直连模式,明确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可通过专用线路向单一用户直供绿电,并实现电量物理溯源。对于电力交易从业者而言,如何理解这一政策的突破性意义?绿电直连又将如何改变现有交易生态? #政策破冰:绿电直连从地方试点到国家规范# 1、填补制度空白,终结“无规可依”局面此前山东、河南等省虽尝试参照《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绿电直连,但始终缺乏对“直连”模式的明确定义。 江苏2025年2月率先启动电池企业绿电专线试点,仍面临规则缺失的困境。650号文首次以国家专项政策形式,界定了绿电直连三大核心要素: ❍物理直连:新能源不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直供单一用户; ❍溯源认证:确保绿电可物理溯源,满足欧盟碳足迹认证要求; ❍分类管理:按负荷接入方式分为并网型与离网型,并网型需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责任界面。 2、突破三大认知误区,构建务实框架政策通过三方面纠偏,为项目落地扫清障碍: ❍消纳比例更务实:摒弃旧规“100%自发自用”的刚性要求,明确自发自用电量≥总发电量60%,且≥用户总用电量30%(2030年提至35%),允许20%余电上网,兼顾新能源波动性与工业连续生产需求; ❍主体绑定更灵活:允许电源与负荷非同一主体,但需签订长期购电协议(PPA)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河南364个源网荷储项目中,超50%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凸显专业化分工优势; ❍电网责任更清晰:并网型项目需配置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接入电压≤220kV;明确负荷方作为主责单位,确保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交易重构:电力市场的三重新逻辑# 1、主体多元化:新玩家入场打破垄断格局650号文明确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绿电直连项目,民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均可参与。 这意味着:❍传统电网企业不再独占输电环节; ❍能源服务商、售电公司、甚至跨界资本可通过投资直连专线切入市场; ❍用户从被动接受电价转向主动参与电源规划,形成“谁用电谁决策”的新生态。 2、交易模式革新:从批发市场到点对点直供政策为并网型项目设计了两条市场化路径: ❍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作为统一主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 ❍按交换功率结算:与公共电网的功率交换按市场价格结算,禁止电网代理购电。 3、价格机制调整:成本重构与溢价博弈绿电直连引发价格体系三重变革: ❍成本刚性化:项目需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约占综合电价30%-40%),地方不得违规减免; ❍环境价值显性化:物理溯源绿电可绑定国际绿证(如I-REC),出口企业借此降低碳关税成本。 ❍波动风险加剧:现货市场电价波动直接影响交换功率结算收益,企业需建立价格对冲机制。 #企业博弈:新能源与用户的机遇重构# 1、新能源企业的“突围战”❍机遇:消纳瓶颈突破:直连模式为弃风弃光项目提供稳定出口,显著提升利用小时数。据测算,自发自用比例达60%的项目,收益率可提高3-5个百分点;融资能力增强:长期PPA提升现金流确定性,降低融资风险溢价;分布式光伏爆发:工商业屋顶光伏成为最大受益者,园区内“自发自用+邻近直供”模式经济性凸显。❍挑战:技术门槛提升:需配套储能平衡波动性,江苏试点要求企业配储,成本占比达40%+,回收期8-10年;负荷匹配难题:风电夜间出力与工业白天负荷错位,需创新PPA条款设计(如固定电量+浮动机制)。 2、电力用户的“成本平衡术” ❍降本路径:高耗能企业:钢铁、化工等行业通过直连降低单位产品碳成本30%-50%;出口导向型企业:满足欧盟CBAM认证要求,规避碳关税壁垒。 ❍成本压力:中小企业因负荷规模小、储能投资能力弱,难以满足自发自用比例要求;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禁止余电上网,用户需完全消纳新能源出力。 #绿电交易的三大趋势与挑战# 1、交易形态虚拟化:从物理直连到“虚拟电厂”聚合政策明确鼓励非同一主体的电源与负荷通过聚合的模式参与市场(虽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可以参照虚拟电厂)。 未来可能呈现:❍多源多荷聚合:分散式新能源与灵活负荷通过数字平台协同;❍辅助服务收益:参与调峰、调频市场获取额外收益。 2、技术标配化:“光伏+储能+智能控制”三位一体为满足60%自发自用比例,技术组合将成为标配:❍储能经济性突破:常州对储能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放电量补贴,分布式光伏电价降至0.55元/千瓦时;❍AI预测精准化:负荷曲线与新能源出力匹配算法成为核心竞争力。 3、机制完善攻坚:三大约束待解❍过网费核定争议:直连自消纳电量是否承担系统备用成本?内蒙古试点免收,山东则要求缴纳,需国家统一标准(预计0.2–0.3元/度); ❍机制衔接难题:绿电直连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协同机制尚未明确。例如,文件规定“现货市场未运行地区不得向电网反送电”,可能限制项目的灵活性。 ❍安全责任细分:负荷方作为主责单位,需与电网明确事故分摊机制; ❍跨省壁垒破除:当前省间交易限制制约资源优化,需依托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进。 #电绿电交易的“升维竞争”时代# 650号文的意义,不仅在于为绿电交易开辟了“专属通道”,更在于重构了电力市场的底层逻辑——从“电网为中心”转向“用户为中心”,从“计划分配”转向“市场驱动”。当新能源企业与钢铁厂、数据中心、电池工厂通过一根专用电缆直接对话,“发-输-用”的传统三角关系被彻底压扁。对于电力交易从业者,这既是挑战(如适应更复杂的定价机制),更是机遇(如挖掘绿电溢价红利)。当第一度物理溯源的绿电穿过直连专线点亮工厂的瞬间,新型电力系统的齿轮已开始转动。 欢迎大家进群持续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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